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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丈夫偷攒私房钱,离婚时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呢?

时间:2019-06-03 14:28:41

  现在社会,由于是女性掌握了家里的财政大权,所以结婚后越来越多的丈夫开始偷攒私房钱。结婚后,丈夫偷攒的私房钱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妻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两人离婚,但婚后妻子发现私房钱的存在还能否向法院要求分割呢?

  相关案例一:

  艾女士与前夫高先生于2011年5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相应的分割。2012年年初,艾女士偶然得知,前夫在某银行有一笔存款,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这笔存款。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判决高先生给付艾女士人民币2.5万元。

  艾女士与前夫高先生于2002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多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1年年初艾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并对房产、汽车、股票等进行了分割。2012年年初,艾女士从高先生的同事处得知,高先生每月都要去银行存钱,其在单位附近的银行有一笔存款。艾女士认为高先生私藏的存款,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对高先生的存款情况进行查询,并对存款依法分割。

  法院经调取银行的存款记录,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高先生的存款数额为4万元。高先生对存款的情况不持异议,但认为这部分钱是自己加班所得的收入,应归自己所有,不同意对存款进行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一方发现对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且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不分或少分。高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存款,是自己的加班费所得,因双方无特别约定,应属夫妻共同财产。高女士要求对该笔款项进行分割,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高先生辩称存款是自己加班所得、应归自己所有,无法律及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综上,法院判决高先生给付艾女士人民币2.5万。

  相关案例二:

  丈夫与妻子吵架,怕离婚分割财产,于是偷偷的攒私房钱,以为这样神不知鬼不觉就不用被当做共同财产分割了,没想到夫妻俩最后真的离了婚,而且他攒的私房钱还是没保住,被妻子偶然发现从而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人民法院一审对这起离婚案件作出判决:准予原告林女士和被告洪先生离婚,夫妻共同财产15000元平均分割,被告洪先生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林女士7500元。

  原、 被告两人是老乡,于2009年2月3日经人介绍相识,同年8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经常因为琐事吵闹打架。双方并未生育子女。2012年5月,被告洪先生背着妻子偷偷的在信用社开了个户,并前前后后、陆陆续续向里面存进了15000元钱。双方没有其他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

  2013年11月份,原告林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洪先生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被告洪先生对离婚表示同意,但不承认有夫妻共同财产。

  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恋爱时间较短,婚后,在共同生活中,又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为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且同意离婚,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林女士提出与被告洪先生离婚的请求应予支持。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林女士向法院举证证明被告在信用社开有自己的户头,经法院查明确属事实。法院认为该钱财是洪先生的私房钱,但不属于洪先生身份不可分割以及为个人职业或生活所需不宜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加上双方也没有约定夫妻财产制,故认定该财产性质应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即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平等分割。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有话说: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婚后一方取得的财产,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 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赔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上面两个案例中,男方的私房钱多来源于工资等收入,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形,虽然是瞒着女方存钱,但并不影响存款的性质,这钱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发现对方可能有藏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建议尽量收集相关的线索,比如银行账号等信息,以便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法院调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法律相关知识:

  如果担心离婚财产分割有纠纷,可以提前签订婚前财产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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