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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收入未必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时间:2019-06-03 14:29:51

  在本律师日常工作中,发现至今仍有很多朋友认为,只要是婚后取得的收入都属于夫妻共有。但实际上并不是所有婚后的收入都是属于夫妻共有。对此本律师特作专项简析如下,与朋友们分享。

  我国现行《婚姻法》仍然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法定财产制,一般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它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有利于保障夫妻中经济能力较弱的一方的利益,有利于实现真正的夫妻地位平等,符合我国文化传统和当代绝大多数人对夫妻财产制的要求。

  一、夫妻共同财产

  1、婚后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继承、受赠的财产,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取得的债权以及其他合法所得。

  2、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小明同学婚前有一套房屋,婚后小红在负责出租和收取租金,那么这部分有小红参与投入的收入,一般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如小明与小红结婚后,小红发生工伤,获得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赔偿款26万元,若此时两人离婚,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该26万元为小红个人所有。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享有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包括价值较大的个人钻戒等。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如:如小明与小红结婚后,小明作为代表宜宾市参加省运会的运动员获得比赛奖金18万元,该18万元奖金具有人身专属性,为小明同学个人所有。

  最后本律师特别提示,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明示只为其子女购买的房屋,产权仅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屋应认定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

  法律相关知识:

  离婚后财产分割的诉讼时效是怎样的

  如果离婚时财产没有分割,离婚后没有分割的财产始终处于共有状态,因此这个问题不是债权,而是财产所有权,属于物权范畴,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与离婚时一方隐藏财产的情况不同。也就是说,财产的一方可以在任何时候要求分割共有财产。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里所讲的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指的是分割原离婚案中未涉及的财产,即对被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再次分割。

  关于上述情况的诉讼时效问题,民事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起算点是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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